青島新聞網5月16日訊,“進一步調查處理”,算是一種結果嗎?但是中糧集團有限公司(該集團在青島也投資有多家企業),從我市行政機關拿到的就是這樣一個“結果”。
中糧集團所擁有的較高知名度和美譽度,令其深得青島多個中小企業“厚愛”:在登記注冊企業名稱時,這些中小企業不約而同地將“中糧”二字包含其中。為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利,中糧集團依法尋求行政救濟,陸續向市工商部門、行政復議機關提出相關維權申請。然而,耗時三年多,問題至今仍未得到解決。
2015年11月,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發現青島有6家企業的名稱中包含“中糧”二字,遂委托遼寧大東律師事務所致函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請求其依法撤銷青島中糧良品商貿有限公司、青島東海中糧進出口有限公司、青島東海中糧智能裝備有限公司、青島佳禾中糧商貿有限公司、青島中糧尚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島盛豐中糧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企業名稱登記。
2016年5月20日,青島市工商局作出《關于中糧集團有限公司申請撤銷我市部分企業名稱登記情況的回復函》,回復函稱,相關公司在申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提交材料齊全,被申請人依法予以核準登記,另外未發現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2016年6月,中糧集團有限公司對青島市工商局作出上述回復函的行政行為不服,向青島市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016年9月,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即市工商局作出未發現上述企業構成不正當競爭的結論,證據不足,作出撤銷被申請人2016年5月的《回復函》并責令市工商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處理。
然而,2016年11月3日,市工商局又對中糧集團作出相關《回復函》稱,青島中糧良品商貿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在申請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時,提交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青島市工商局依法予以核準登記。對于上述6家企業名稱是否在使用中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以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根據屬地管轄原則,我局已依法將相關舉報材料轉交相應區市場(與質量)監督管理局進一步調查處理。
2017年4月19日,中糧集團向青島市行政復議機關發出《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請求其責令市工商局限期履行行政復議決定。次日,行政復議機關即作出《對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提交<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申請書>的回復》,認為青島市工商局已根據《復議決定書》的要求重新作出了行政行為,不存在不履行復議決定的情形。
對這一結果,中糧集團選擇了繼續依法維權,2017年5月,對上述《回復》,又相繼提起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均未獲得支持。
這樣一來,“進一步調查處理”,就成了中糧集團有限公司拿到的行政機關最終處理結果。
而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2016年10月,中糧集團在維護企業自身合法權利進程中,又發現一家青島企業——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除了在名稱上包含“中糧”二字,在其實際經營中還以中糧集團下屬企業的名義大肆進行虛假宣傳。在向青島市工商局投訴后,市工商局在6個月以后依然以“轉交區局進一步調查處理”作出答復。為此,中糧集團再次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然而,這次行政復議機關卻作出了維持工商機關《回復函》的復議決定。這一復議決定,顯現出行政復議機關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前后不一”。中糧集團對行政復議機關的“維持”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2018年7月中糧集團勝訴,市中院二審判決責令市工商局針對中糧集團提出的糾正企業名稱申請,在法定期限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判決生效后,青島中糧宜家經貿有限公司變更了企業名稱。
看似并不復雜的糾正幾個涉不正當競爭企業的名稱,卻一次又一次讓維權企業落入無奈、困惑境地。行政機關如何正確履行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解決企業名稱爭議的法定職責?行政復議機關如何通過行政復議程序強化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機關如何保證和監督復議決定的履行?
今年5月10日,記者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一一輸入上述6家企業名稱查看發現,除青島佳禾中糧商貿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底變更名稱,不再使用“中糧”文字外,其余5家公司仍在繼續使用帶有“中糧”字樣的企業名稱。而中糧方面至記者發稿時也沒有得到所謂“進一步調查處理”的任何結果和反饋。